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Q01:申請資格為何?
1、學籍資格:中華民國國民且具備本校正式學籍者(不含碩專班、學分班及延修生)
2、學生成績:申請之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需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3、家庭年所得:家庭應列計人口年所得須在70萬元以下
※應列計人口:
(1)未婚者:學生本人及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等人年所得總計
(2)已婚者:學生本人及配偶年所得總計
4、家庭年利息所得:家庭應列計人口年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以下(利息所得為去年一年,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存款之孳息)
5、不動產價值:家庭應列計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總計不超過650萬元
繳交文件:
1、申請表(請至學務資訊系統-BC學生作業入口-BC6減免、弱勢助學金申請填寫並列印簽名)
2、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正本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為不可空白)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免繳)
申請單位:課外活動指導組(洽詢電話:0-7703202 #6462)
2、每年11月中旬及12月中旬(實際日期依本校搶先報公告為主)分別公告第一次及第二次審查結果,請同學由學務資訊系統進入查詢,如有疑義亦請依公告時程備件進行複查。
※第一次審查內容為家庭經濟狀況是否有符合辦法規範
第二次審查公告內容為 是否通過本次助學金補助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級距 | 學校每學年補助金額 單位:元 | |
第一級 | 30萬以下 | 16,500 |
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 |
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 |
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 |
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 |
因第一學期仍在申請審查中,學雜費無法扣除助學金,故申請通過後全學年「助學金」自申請人第2學期學雜費中一次性扣除,申請人於列印第2學期繳費單時注意是否已扣除本助學金。
提醒您: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補助金額不同,上表補助金額為公立學校補助標準。
Q06:申請「弱勢助學金」後還可以辦理「雜費減免」或「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等政府就學補助嗎?
第1學期 | 第2學期 |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例:中/低收減免、特殊境遇減免、身障減免、原住民減免等) |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例:中/低收減免、特殊境遇減免、身障減免、原住民減免等) |
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J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
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 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J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
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 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
提醒您:同性質的補助不能重複請領。「助學金」與「學雜費減免」等同屬學費補助性質,故不能同時申請,但與生活費補助性質的「生活助學
金」或「生活服務學習助學金」在申請上則不衝突。(同理,生活助學金與生活服務學習助學金同屬生活費補助性質,所以兩者不能重複請領
喔。)
Q08:辦理「弱勢助學金」申請後發現自己亦具備其他學雜費減免,想轉申請學雜費減免可以嗎?
第一學期轉申請其他學雜費減免者,無法重複請領弱勢助學金;
第一學期通過弱勢助學金申請,第二學期轉申請其他學雜費減免者,核發1/2弱勢助學金。
Q09:申請「弱勢助學金」後還可以辦理「OO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或「財團法人OOO獎助學金」等校外獎助學金嗎?
A09:可以。除所申請的校外獎助學金申請辦法上有規定說明不得重複申請外,弱勢助學金可與其他校外獎助學金同時請領。
A10:請備妥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委託同學送件或掛號寄送至【91201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課指組收】信封上別忘了註明【弱勢助學金申
請】。掛號寄件者以郵戳為憑(寄送時間需在申請期限內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