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貸款Q&A-完整版
Q1:我可以辦理就學貸款嗎?有沒有資格或條件限制呢?
A1:一、申貸資格: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就讀「國內」 (不含港、澳及大陸地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
業年限之在學學生。
二、申貸條件:
(一)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結婚者,為學生及其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者。但縱不符合教育部公告之家庭年所得總額標準且未經就讀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惟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1、未成年。
2、已成年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1)公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
(2)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3)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4)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二)學生及連帶保證人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者。駐外公務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三)學生並未享有全部公費及全部學雜費減免,且未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但如享有部分公費、部分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或)補助,而其應繳學雜費等費用(下稱學雜各費)於檢除上開部分公費、部分減免金額、助學金及補助後仍有差額者,就該差額部分,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四)學生如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惟於本行無債信不良紀錄者可申請貸款或展延;但有更生、清算等相關註記,即不得申請新撥就學貸款或緩繳本金。
1、學生未婚者,為其與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2、學生成年且未婚,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其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3、學生成年且未婚,而其父母均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5、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A3:1、不需要!無論您在同一教育階段學程是第1次或第2次提出申請就學貸款,都由學校統一透過網路傳送申貸學生相關資料至教育部,再由教育部
彙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您最近1年度之家庭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是否符合就學貸款之申貸標準。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需申貸生活費項目者,則申貸時需檢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以認定申貸資格。
2、如您於100學年度第2學期(自101年2月1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申請就學貸款,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查調之範圍為您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結婚者,為學生及配偶)於99年度(自99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之總所得資料,包括薪資、利息、股利、中獎獎金…等所得在內。
【註:100學年度第2學期期間,因100年度個人所得尚未申報,無法列計。】
Q4:我是中低收入戶學生,已經享有學雜費部分減免了,剩下的學雜費差額仍可以申請就學貸款嗎?
A4:1、可以的!自100學年度起,政府擴大學雜費減免對象,具中低收入戶證明學生可減免30%學雜費,所以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部助學金
(不含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的學生,都可以將學雜費扣除減免金額或教育部助學金,剩下的差額還是可以申請就學貸款。
2、只有享受全部公費之公費生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A5:1、如果您前一年度家庭年收入超過法規限制不能夠申請,但又遭逢巨大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可檢具相關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認定有
貸款必要者,仍可以辦理就學貸款,且利息一樣由政府全額負擔,協助您安心就學!
2、另針對少數申貸有困難學生,各大學均有協助管道,分別提供弱勢助學措施及緊急紓困等相關機制給予協助,可直接洽詢學校學務處。
3、教育部圓夢助學網。
2、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除低收入戶學生外,放寬中低收入戶學生也可以申請生活費貸款了!每學期可借貸5個月,每個月可貸額度(新臺幣)如下表,可以在辦理就學貸款對保時一併提出申請喔!
例如: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之王小明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5萬元,依規定可減免學雜費30%(5萬元*30%=1萬5,000元),即學校寄發繳費通知單仍列計繳費金額3萬5,000元,學生可以持繳費通知單向銀行申請對保,如果同時申請生活費貸款,貸款金額合計為5萬5,000元(學雜費3萬5,000元+生活費2萬元)。
(1)學校所在地屬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臺灣省地區者,由臺灣銀行辦理。
(2)學校所在地屬臺北市轄區者,由台北富邦銀行辦理。
(3)學校所在地屬高雄市轄區者,由高雄銀行辦理。(國立高雄大學由臺灣土地銀行)。
2、凡學校所洽辦承辦銀行之全國各地分行均可辦理。例如:學生戶籍地為臺南市,前往新竹市轄區學校(由臺灣銀行辦理)就讀,則可於就近之臺南或新竹市區域內之臺灣分行辦理即可。
2、第2學期(下學期):自每年1月15日起至開學前,日期依學校公告為準。
A10:就學貸款和其他貸款之對保並無不同,申貸學生與保證人皆應攜帶個人身分證、印章及相關證明資料,且需親臨銀行向經辦人員表明學生有向銀
行申貸之意願,保證人願意為申貸學生做保,並應於銀行所提供之申請書借據上簽名蓋章以示負責。
A11:1、如果您是在同一個教育階段學程(或不同學校)「第1次」申請對保,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前往銀行辦理,並
攜帶:
(1)學生及連帶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
(2)學生及連帶保證人印章。
(3)註冊收費通知單。
(4)全戶戶籍謄本:距申貸日(對保日)前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記事欄需詳載),包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配偶、連帶保證
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2、如果您是在同一個教育階段學程(且同一學校)「第2次」申請對保,僅由學生本人直接前往銀行辦理,並攜帶:
(1)學生之國民身分證。
(2)學生之印章。
(3)學生之註冊收費通知單。
3、因各承貸銀行可能對於檢附文件仍有其他不同要求,建議您先上網查詢或打電話洽詢受理銀行的相關規定,以免白跑一趟喔!
【註:所謂「同一教育階段學程」,係以高中、高職、二專、五專、二技、大學醫學(牙醫)系、大專技院校、學士後學程、碩士班研究所、博士班研究所各為一個教育階段學程予以區分。】
A12:1、所謂戶口名簿乃依戶籍法規定做為戶籍登記或戶口清查之用,每戶均有一本;而戶籍謄本乃做為證明文件,需要到戶政事務所申請。
2、為便利民眾,現在可以透過網路申領電子戶籍謄本了!只要持有自然人憑證,可以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電子戶籍謄本申辦及驗證系統」辦理,不收取戶政規費,省時、省力、又省錢!
1、未成年且未婚者: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或監護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但法定代理人(父或母)均非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1人擔任保證人。
2、已成年或已婚者:無法定代理人問題,除可由父母任一方或配偶擔任外,亦可另覓適當之成年人1人擔任保證人,惟作保者需具有保證能力。
Q14:為什麼未成年(未滿20歲)且未結婚的學生必須由父母雙方親自到銀行辦理就學貸款對保手續?
A14:1、依據民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故未成年之申貸學生如已結婚,有完全行為能力,可自行與銀行簽訂就學
貸款借據,無須由父母擔任法定代理人。
2、依民法第13條第2項:「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及第1089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等規定,若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之父母均健在,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無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註)存在,該學生與銀行所簽訂之就學貸款借據,必須由「父母雙方」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允許或承認並簽章同意,始生效力。
【註1:參酌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所謂法律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例如:受禁治產宣告、受停止親權宣告、受死亡宣告、死亡等;所謂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例如:重病、精神錯亂、失蹤、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父死亡而母再嫁且未成年子女未隨母嫁等。】
【註2: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父母,如其中一方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且有證據足以證明該事由存在時,則僅須由父母之他方單獨行使親權,亦即僅須由父母之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即屬合法代理。】
Q15:父母是我的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如果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因故或在國外無法親自陪同前往銀行辦理對保手續時,可以委託他人嗎?
A15:1、可以的!您可以持父母雙方簽章之同意書,或邀同父母能來之一方並持父母不能來之他方所出具之委託書,至銀行辦理簽訂額度借據之手續。
但該同意書、委託書或保證書,應附具我國戶政機關最近6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或經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如父母係在國外,則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認證,並經我國外交部確認。
2、有關同意書、委託書或保證書之格式,各銀行規定不一,請直接向承貸銀行諮詢,或上各銀行官網下載使用。
A16:依據臺灣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正式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之規定,在大陸作成之公證書及經公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臺灣海
基會驗證後,才能在臺灣使用。因此,在大陸地區工作之父或母可以在當地作成委託書正本、副本各1份,並經當地公證處予以公證後,將該委
託書正本寄送臺灣親友,該委託書副本則寄送大陸當地之公證員協會,再請該公證員協會儘速寄送臺灣海基會。臺灣親友俟委託書副本寄至臺灣
海基會後,再持委託書正本至臺灣海基會辦理驗證,然後由申貸學生邀同父母能來之一方並持該經臺灣海基會驗證之委託書,至銀行辦理簽訂額
度借據之手續。
Q17:我尚未成年且未婚,但父母協議離婚,應提供何種證明文件,並由何人擔任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
1、85年9月26日以前協議離婚者:
(1)法定代理人:若有監護權協議者,依照協議由有監護權者任親權人,行使法定代理人之權利並兼連帶保證人,無監護權協議者,由父親任親權人。
(2)證明文件:父母協議離婚日期在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提供登載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未登載未成年子女由何人監護,而父母另有監護協議之書面者,亦應一併提供。
2、85年9月27日以後協議離婚者:
(1)法定代理人:有監護權協議者,依照協議由有監護權者任親權人,並為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其無監護權協議,由父母雙方任親權人,一同行使法定代理人之權利並兼連帶保證人。但父母雙方如為協議不成者,父母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酌定親權人;俟法院裁定後,由法院裁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2)證明文件:應提供登載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如父母另有監護協議之書面者,亦應一併提供。
Q18:我尚未成年且未婚,但父母經判決離婚確定時,應提供何種證明文件,並由何人擔任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
1、父母在85年9月26日以前判決離婚確定者:
(1)證明文件:應提供離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之正本。如離婚判決並未判定未成年子女由何人監護,而父母另有監護協議之書面者,亦應一併提供。
(2)法定代理人:原則上,由父擔任法定代理人。但離婚判決如有判定未成年子女由母監護者,則由母擔任法定代理人。
2、父母在85年9月27日以後判決離婚確定者:
(1)證明文件:應提供離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之正本。如離婚判決並未判定未成年子女由何人監護,而父母另有監護協議之書面者,亦應一併提供。
(2)法定代理人:
A、離婚判決如已判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者,則由法院判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B、離婚判決如未判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者,則應由父母共同協議決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並由該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但父母雙方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父母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酌定親權人;俟法院裁定後,由法院裁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Q19: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母協議離婚生效或經判決離婚確定,且依協議或法律規定應由父擔任親權人,而父實際上未盡保護教養之義
務或對該學生有不利之情事者,則該學生或未任親權人之母可否聲請法院改定親權人,再由法院改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19:依85年9月27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親權之一方如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未成年子女或
未任親權人之他方得為子女之利益,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改定親權人。因此,若能提出法院改定親權人之裁定正本,則可
由法院改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Q20: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而其中一方確因重病、精神錯亂、失蹤、或受長期徒刑之執行而不能行使親權時,可
否由父母之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
A20:1、婚姻中父母之一方重病或精神錯亂之情形:若能提出合格醫院最近所核發重病或精神錯亂之證明文件,以證明父母之一方已不能行使親權,
則可由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
2、婚姻中父母之一方失蹤之情形:須能提出警政機關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須登錄為公開協尋案件)及失蹤一方之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經銀行於撥款前查詢警政署網站資料屬實,證明其已不能行使親權,則可由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若於銀行查詢時,失蹤人口案件已撤銷者,則仍須由父母雙方擔任法定代理人。
3、婚姻中父母之一方受長期徒刑執行之情形:若能提出在監受「長期徒刑」(例如:無期徒刑、或經禁止會面之有期徒刑)執行之證明文件,以證明父母之一方已不能行使親權,則可由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
A21:1、母親改嫁時,如該學生「有隨母嫁」,而母改嫁之夫「未收養」該學生者,則應由母親單獨行使親權,即應由母親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如
該學生「有隨母嫁」,且母改嫁之夫「有收養」該學生者,則應由母親及其改嫁之夫共同行使親權,即應由母親及其改嫁之夫共同擔任法定代理
人。
2、母親改嫁時,如該學生「未隨母嫁」,則因父母雙方均不能行使親權,故此時應依民法第1094條之規定另置監護人,並應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Q22: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母在婚姻關係中或已離婚,而其中一方經常對他方或該學生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下稱家庭暴
力行為)者,該學生父母之他方可否向法院聲請核發暫定親權人之通常保護令,並由通常保護令核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22:1、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第3項、第10條及第13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
其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核發暫定親權人之通常保護令。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之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除經法院另為撤銷或變更之確定裁判外,原則上為1年以下,並自核發時起生效;在失效前,被害人得聲請法院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1年以下,並以1次為限。因此,若能提出法院所核發暫定親權人之通常保護令正本(如有延長有效期間之裁判者,並應一併提供),且該通常保護令仍未失效者,則可由該通常保護令核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2、為協助受暴家庭未成年學生辦理就學貸款,如該等學生持有法院所核發但未暫定親權人之通常保護令或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出具之受暴證明,則在該等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之一方同意依本行所定格式出具切結書之情形下,銀行得受理其就學貸款之申請。
Q23: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母已離婚且經法院依法酌定或改定親權人後,該親權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者,該學生或未任親權人之他方可否聲請法院改定親權人,再由法院改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2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之規定,經法院依法酌定或改定之親權人如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者,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
院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親權人。因此,若能提出法院最新改定親權人之裁判正本,則可由法院改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24:1、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則由生母擔任法定代理人。
2、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依85年9月27日增訂生效之民法第1069條之1準用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原則上,應由父母共同協議決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並由該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但父母雙方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父母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酌定親權人;俟法院裁定後,由法院裁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註:生父如有認領非婚生子女為其子女之意,可提出登載認領登記之戶籍謄本為證明文件。如生父與生母間另有議定親權人之協議書或法院酌定親權人之裁定,則應一併提供。】
Q25: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其父母均死亡或均不能行使親權時,是否應另置監護人並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應由何人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
人?
A25:1、依民法第1091條及第1098條之規定,未結婚之未成年人無父母(例如:父母均死亡)、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例如:父母均受禁治產宣
告、停止親權宣告或死亡宣告等)時,應置監護人,並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2、依民法第1093條及第1094條之規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應由何人擔任,有一定之順序,分別說明如下:
(1)第1順序:如後死之父或母有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則由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2)第2順序:如無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時,則由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監護人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其就任順序如下:
A、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B、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C、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3)第3順序:如無遺囑指定之監護人,且未能依上述法定順序定其監護人時,則由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在法院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擔任監護人;在法院選定確定後,則由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擔任監護人。
Q26:如果我有經濟困難需要辦理就學貸款,但又因家庭因素無法及時覓得合適保證人,該怎麼辦?
A26:另申貸有困難學生,各大學均有協助管道,分別提供弱勢助學措施及緊急紓困等相關機制給予協助,可直接洽詢學校學務處。
1、目前學生負擔的利息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並額外加上0.55%來計算,而各承貸銀行為了嘉惠學生,另外主動吸收0.06%的利息負擔。
舉例來說,以利率1、34%來計算,學生應負擔的利息利率為:
1.34%+0.55%-0.06%=1.83%
(1)一般學生:應自學業完成日後滿1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例如:101年6月30日畢業,應於102年7月1日開始償還就學貸款。
(2)在職專班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例如:101年6月30日畢業,即應於101年7月1日起開始償還就學貸款。
2、原則上,您於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為償還期起算日(在職專班學生除外),並應依承貸銀行寄發還款通知單進行繳款。但如果您符合有下列條件之一,則應主動於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償還期起算日將自下列事實完成日後滿1年之次日起重新起算:
(1)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2)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3)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3、如果您於在學期間辦理休學或退學,學校會主動將您的就學狀況異動情形通報承貸銀行,並將自休學日或退學日滿1年之次日起註記為償還期起算日(在職專班學生除外),提前寄發還款通知單提醒繳款。所以,您將會在休學日或退學日屆滿1年前收到還款通知單喔!
Q29:辦理就學貸款後,依現行適用的還款利率計算,我應該要負擔的利息及本金大約多少呢?
A29:在您就讀大學4年(8學期)期間,總共貸款金額40萬元(每學期貸款5萬元),假設利息維持1.83%,每月繳款狀況如下:
1、在學期間至畢業(退伍)後1年(寬限期間內),一律免還本金,每月利息說明如下(試算詳見下表):
(1)對家庭年所得114萬元以下者:免還本金,免利息。
(2)家庭年所得總額逾114萬元至120萬元者:免還本金,自付半額利息。
(3)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120萬元,且家中有2位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免還本金,自付全額利息。
2、畢業(退伍)1年以後(寬限期間結束):開始償還本金40萬元,攤還期間為8年(貸款1學期以1年攤還),每月還本繳息金額合計為新臺幣4,483元。
3、銀行就學貸款還款試算參考網址(實際還款金額仍以銀行通知為準):
(1)臺灣銀行
(2)台北富邦銀行
(3)高雄銀行
Q30:學校畢業後,我雖然已踏入職場就業,但收入仍不穩定,是否仍有其他延後還款的措施?
A30:1、緩繳貸款本金3次:如果您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或前1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新臺幣3萬元(前1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
繳期間不列入計算),可以申請緩繳貸款本金,每次1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不限制連續),貸款到期日將隨緩繳期限順延。緩繳期間利息均由政府負擔,最多有3年皆無須還款且為零利率!
2、延長還款期限
(1)延長還款期限1.5倍:您於畢業(退伍)1年以後,原本需分8年攤還貸款本金40萬元,每月還本繳息金額為4,483元;可申請延長至12年攤還,則每月需還本繳息降為新臺幣3,097元,以減輕每月還款負擔。
(2)延長還款期限2倍:您於畢業(退伍)1年以後,原本需分8年攤還貸款本金40萬元,每月還本繳息金額為4,483元;若您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可選擇延長至16年攤還,則每月需還本繳息降為新臺幣2,405元,以減輕每月還款負擔。
3、已申請緩繳3次後,再申請延長還款期限者:由政府將補貼利率0.5%。
4、試算還款金額如下表:
A31:您或連帶保證人如果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承貸銀行將會提起訴訟求償,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
來戶,並開放給各金融機構查詢,同時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恐將使您或連帶保證人於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或其他各種貸款時遭到拒絕,嚴重影響個人信用,務必特別慎重;如果後來已全數償還,承貸銀行將會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
Q32:我申請的就學貸款費用,學校何時會撥付呢?
A32:因需將您的資料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最近1年度的家庭年收入,確認資格符合後,再由學校通知銀行撥付貸款金額,作業時間約耗費2
至3月。其中除了學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等費用將直接撥付學校代為繳納外,其餘項目包括書籍費、校外住宿費以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得申請之生活費等,將由學校通知並直接匯入學生帳戶。學生如已申請並於學校匯款前有急迫需求,也可以向學校尋求協助。
Q33:我在何種情形必須辦理異動通知?應如何辦理異動申請?
A33:您及連帶保證人之戶籍地、通訊地址或聯絡電話有異動時,應立即通知承貸銀行(親至銀行或以通訊方式辦理,建議以銀行公告資訊為準),避免
因未收到還款通知書或其他通知訊息,而導致逾期還款及影響信用等情事,確保您的權益!
Q34:如果我有其他關於就學貸款的問題,可以問誰?
A34:如果您想知道更詳細的的申辦程序或有其他問題,可以透過以下管道獲得最新的資訊喔!
1、學校網站(學生事務處)
2、各承貸銀行網站(就學貸款專區)。
Q1:我可以辦理就學貸款嗎?有沒有資格或條件限制呢?
A1:一、申貸資格: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就讀「國內」
(不含港、澳及大陸地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 業年限之在學學生。
二、申貸條件:
(一)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結婚者,為學生及其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者。但縱不符合教育部公告之家庭年所得總額標準且未經就讀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惟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1、未成年。
2、已成年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1)公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
(2)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3)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4)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二)學生及連帶保證人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者。駐外公務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三)學生並未享有全部公費及全部學雜費減免,且未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但如享有部分公費、部分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或)補助,而其應繳學雜費等費用(下稱學雜各費)於檢除上開部分公費、部分減免金額、助學金及補助後仍有差額者,就該差額部分,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四)學生如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惟於本行無債信不良紀錄者可申請貸款或展延;但有更生、清算等相關註記,即不得申請新撥就學貸款或緩繳本金。
Q2:家庭年收入總額如何計算呢?
A2:依您(申貸學生)成年及婚姻狀況情形區分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成年且未婚,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其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三、學生成年且未婚,而其父母均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五、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Q3:我需要檢附符合家庭年收入標準的證明文件嗎?又查調之年所得資料及時間為何?
A3:不需要。因係由學校製作查調家庭年所得彙報檔,送教育部電算中心彙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申貸學生之家庭年所得總額是否符合資格之故。無論第一次申貸或第二次以後申請撥款,均須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家庭年所得總額。
如學生於 113 學年度(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申請就學貸款,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查調之範圍為該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結婚者,為學生及配偶)於 112 年度(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之所得資料,包括薪資、利息、股利、中獎獎金等所得在內。
【註: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間,因
113 年度個人所得尚未申報,無法列計。】
Q4:我是中低收入戶學生,已經享有學雜費部分減免了,剩下的學雜費差額仍可以申請就學貸款嗎?
A4:可以的!自 100 學年度起,政府擴大學雜費減免對象,具中低收入戶證明學生可減免 30%學雜費,所以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部助學金(不含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的學生,都可以將學雜費扣除減免金額或教育部助學金,剩下的差額還是可以申請就學貸款。
只有享受全部公費之公費生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Q5:如果我不符合就學貸款的家庭年收入資格,該怎麼辦?
A5:如果您前一年度家庭年收入超過法規限制不能夠申請,但又遭逢巨大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可檢具相關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仍可以辦理就學貸款,且利息一樣由政府全額負擔,協助您安心就學!
另針對少數申貸有困難學生,各大學均有協助管道,分別提供弱勢助學措施及緊急紓困等相關機制給予協助,可直接洽詢學校學務處。
教育部圓夢助學網
https://helpdreams.moe.edu.tw/。
【貸款額度篇】
Q6:學校寄送的學雜費通知單項目非常多,哪些項目是就學貸款可以申請的範圍?
A6:貸款項目、金額上限及適用對象整理如下表
貸款項目 |
每人可貸款金額上限(新臺幣) |
備註 |
||
高中(職) |
專科以上學校 |
|||
學雜費 |
以該學期實際繳納為準 |
– |
||
實習費 |
以該學期實際繳納為準 |
– |
||
書籍費 |
1,000 |
3,000 |
– |
|
住宿費 |
校內 |
以該學期實際繳納為準 |
– |
|
校外 |
以學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準 |
– |
||
學生團體保險費 |
以該學期實際繳納為準 |
– |
||
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
以該學期實際繳納為準 |
|
||
生活費 |
低收入戶 |
每學期 40,000 |
僅限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
|
中低收入戶 |
每學期 20,000 |
|||
海外研修費 |
– |
每年 440,000 |
僅限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及雙聯學制之學生,並以海外學雜費用為貸款範圍。 |
除低收入戶學生外,放寬中低收入戶學生也可以申請生活費貸款了!每學期可借貸 5 個月,每個月可貸額度(新臺幣)如下表,可以在辦理就學貸款對保時一併提出申請喔!
學生身分別 |
每月額度 |
每學期(5 個月)額度上限/新臺幣 |
低收入戶 |
8,000 |
40,000 |
中低收入戶 |
4,000 |
20,000 |
例如: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之王小明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雜費 5 萬元,依規定可減免學雜費30%(5 萬元*30%=1 萬5,000 元),即學校寄發繳費通知單仍列計繳費金額 3 萬 5,000 元,學生可以持繳費通知單向銀行申請對保,如果同時申請生活費貸款,貸款金額合計為5 萬5,000 元(學雜費3 萬5,000 元+生活費2 萬元)。
【申貸篇】
Q7:收到了註冊繳費通知單後,我要申請就學貸款的流程有哪些?
A7:謹記 3 大步驟,一次跑完貸款流程,流程如下圖
Q8:受理就學貸款的銀行有哪些?
A8:一、就學貸款之承貸銀行,原則上按學校所在地之行政區劃分如下:
(一)學校所在地屬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臺灣省地區者,由臺灣銀行辦理。
(二)學校所在地屬臺北市轄區者,由台北富邦銀行辦理。
(三)學校所在地屬高雄市轄區者,由高雄銀行辦理。(國立高雄大學由臺灣土地銀行)。
二、凡學校所洽辦承辦銀行之全國各地分行均可辦理。例如:學生戶籍地為臺南市,前往新竹市轄區學校(由臺灣銀行辦理)就讀,則可於就近之臺南或新竹市區域內之臺灣分行辦理即可。
Q9:就學貸款學校受理申請的時間為何?
A9:一、第 1 學期(上學期)-暑假期間辦理完成:自每年
8 月 1 日起至開學前一週工作日,日期依學校公告為準,另新生最慢需在新生預備週辦理住宿前 1 工作日辦理完成。
二、第 2 學期(下學期)- –寒假期間辦理完成:自每年 1 月 15 日起至最慢於開學前一週工作日,日期依學校公告為準。學校住宿生需住宿前 1
工作日辦理完成。
Q10:什麼是對保?
A10:就學貸款和其他貸款之對保並無不同,申貸學生與保證人皆應攜帶個人身分證、印章及相關證明資料,且需親臨銀行向經辦人員表明學生有向銀行申貸之意願,保證人願意為申貸學生做保,並應於銀行所提供之申請書借據上簽名蓋章以示負責。
Q11:我要到銀行辦理對保,應該準備好哪些文件呢?
A11:一、如果您是在同一個教育階段學程(或不同學校)「第 1 次」申請對保,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前往銀行辦理,並攜帶:
(一)學生及連帶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學生及連帶保證人印章。
(三)註冊收費通知單。
(四)全戶戶籍謄本:距申貸日(對保日)前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記事欄需詳載),包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配偶、連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二、如果您是在同一個教育階段學程(且同一學校)「第 2 次」申請對保,僅由學生本人直接前往銀行辦理,並攜帶:
(一)學生之國民身分證。
(二)學生之印章。
(三)學生之註冊收費通知單。
三、因各承貸銀行可能對於檢附文件仍有其他不同要求,建議您先上網查詢或打電話洽詢受理銀行的相關規定,以免白跑一趟喔!
【註:所謂「同一教育階段學程」,係以高中、高職、二專、五專、二技、大學醫學(牙醫)系、大專技院校、學士後學程、碩士班研究所、博士班研究所各為一個教育階段學程予以區分。】
Q12:什麼是戶籍謄本,與戶口名簿有何不同?
A12:一、所謂戶口名簿乃依戶籍法規定做為戶籍登記或戶口清查之用,每戶均有一本;而戶籍謄本乃做為證明文件,需要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為便利民眾,現在可以透過網路申領電子戶籍謄本了!只要持有自然人憑證,可以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電子戶籍謄本申辦及驗證系統」辦理,不收取戶政規費,省時、省力、又省錢!
內政部戶政司網址:https://www.ris.gov.tw/。
【連帶保證人篇】
Q13:連帶保證人有資格限制嗎?
A13:依您(申貸學生)成年情形說明如下:
一、申貸學生如未成年,則由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唯全體法定代理人皆須到場行使親權。
二、申貸學生如已成年,因無法定代理人之問題,故原則上由父母其中一方或配偶擔任連帶保證人,但該學生如另覓其他成年人作保時,則該作保者必須無信用不良紀錄並提供承貸分行認可具有保證能力之證明文件,例如:最近三個月內之在職證明(載有每月薪資)、最近六個月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經承貸分行同意者,可提供房屋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三、就學貸款連帶保證人如由配偶或其他成年人擔任,不可於同時期借有就學貸款且互為保證,而應另覓其他成年人作連帶保證人。惟如雙方均具保證能力,或屬配偶關係且至少有一方可提供保證能力證明文件並經本行同意者,不在此限。1. 未成年且未婚者: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或監護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但法定代理人(父或母)均非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
1 人擔任保證人。
Q14:為什麼未成年(未滿 18 歲)且未結婚的學生必須由父母雙方親自到銀行辦理就學貸款對保手續?
A14:一、依據民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故未成年之申貸學生如已結婚,有完全行為能力,可自行與銀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無須由父母擔任法定代理人。
二、依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第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及第 1089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 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等規定,若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之父母均健在,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無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註)存在,該學生與銀行所簽訂之就學貸款借據,必須由「父母雙方」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允許或承認並簽章同意,始生效力。
【註 1:參酌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所謂法律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例如:受禁治產宣告、受停止親權宣告、受死亡宣告、死亡等;所謂事 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例如:重病、精神錯亂、失蹤、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父死亡而母再嫁且未成年子女未隨母嫁等。
註 2: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父母,如其中一方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且有證據足以證明該事由存在時,則僅須由父母之他方單獨行使親權,亦即僅須由父母之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即屬合法代理。】
Q15:父母是我的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如果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因故或在國外無法親自陪同前往銀行辦理對保手續時,可以委託他人嗎?
A15:可以的!您可以持父母雙方簽章之同意書,或邀同父母能來之一方並持 父母不能來之他方所出具之委託書,至銀行辦理簽訂額度借據之手續。但該同意書、委託書或保證書,應附具我國戶政機關最近
6 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或經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如父母係在國外,則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認證,並經我國外交部確認。
有關同意書、委託書或保證書之格式,各銀行規定不一,請直接向承貸銀行諮詢,或上各銀行官網下載使用。
Q16:父(母)在大陸地區工作,應如何辦理授權書(或委託書)認證?
A16:依據臺灣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正式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之規定,在大陸作成之公證書及經公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臺灣海 基會驗證後,才能在臺灣使用。因此,在大陸地區工作之父或母可以在當地作成委託書正本、副本各 1 份,並經當地公證處予以公證後,將該委託書正本寄送臺灣親友,該委託書副本則寄送大陸當地之公證員協會,再請該公證員協會儘速寄送臺灣海基會。臺灣親友俟委託書副本寄至臺灣海基會後,再持委託書正本至臺灣海基會辦理驗證,然後由申貸學生邀同父母能來之一方並持該經臺灣海基會驗證之委託書,至銀行辦理簽訂額度借據之手續。
Q17:我尚未成年且未婚,但父母協議離婚,應提供何種證明文件,並由何人擔任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
A17:依您父母協議離婚時間而有不同情況:
一、85 年
9 月 26 日以前協議離婚者:
(一)法定代理人:若有監護權協議者,依照協議由有監護權者任親權人,行使法定代理人之權利並兼連帶保證人,無監護權協議者,由父親任親權人。
(二)證明文件:父母協議離婚日期在
74 年 6 月 5 日以後者,應提供登載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未登載未成年子女由何人監護,而父母另有監護協議之書面者,亦應一併提供。
二、85 年 9 月 27 日以後協議離婚者:
(一)法定代理人:有監護權協議者,依照協議由有監護權者任親權人,並為 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其無監護權協議,由父母雙方任親權人,一同行使法定代理人之權利並兼連帶保證人。但父母雙方如為協議不成者,父母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酌定親權人;俟法院裁定後,由法院裁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二)證明文件:應提供登載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如父母另有監護協議之書面者,亦應一併提供。
Q18:我尚未成年且未婚,但父母經判決離婚確定時,應提供何種證明文件,並由何人擔任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
A18:依您父母判決離婚時間而有不同情況:
一、父母在 85 年
9 月
26 日以前判決離婚確定者:
(一)證明文件:應提供離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之正本。如離婚判決並未判定未成年子女由何人監護,而父母另有監護協議之書面者,亦應一併提供。
(二)法定代理人:原則上,由父擔任法定代理人。但離婚判決如有判定未成年子女由母監護者,則由母擔任法定代理人。
二、父母在
85 年
9 月
27 日以後判決離婚確定者:
(一)證明文件:應提供離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之正本。如離婚判決並未判定未成年子女由何人監護,而父母另有監護協議之書面者,亦應一併提供。
(二)法定代理人:
1、離婚判決如已判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者,則由法院判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2、離婚判決如未判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者,則應由父母共同協議決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並由該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但父母雙方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父母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酌定親權人;俟法院裁定後,由法院裁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Q19: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母協議離婚生效或經判決離婚確定,且依協議或法律規定應由父擔任親權人,而父實際上未盡保護教養之義 務或對該學生有不利之情事者,則該學生或未任親權人之母可否聲請法院改定親權人,再由法院改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19:依
85 年 9 月 27 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規定,行使親權之一方如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未成年子女或未任親權人之他方得為子女之利益,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改定親權人。因此,若能提出法院改定親權人之裁定正本,則可由法院改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Q20: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而其中一方確因重病、精神錯亂、失蹤、或受長期徒刑之執行而不能行使親權時,可否由父母之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
A20:一、婚姻中父母之一方重病或精神錯亂之情形:若能提出合格醫院最近所核發重病或精神錯亂之證明文件,以證明父母之一方已不能行使親權,則可由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
二、婚姻中父母之一方失蹤之情形:須能提出警政機關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須登錄為公開協尋案件)及失蹤一方之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經銀行於撥款前查詢警政署網站資料屬實,證明其已不能行使親權,則可由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若於銀行查詢時,失蹤人口案件已撤銷者,則仍須由父母雙方擔任法定代理人。
三、婚姻中父母之一方受長期徒刑執行之情形:若能提出在監受「長期徒刑」(例如:無期徒刑、或經禁止會面之有期徒刑)執行之證明文件,以證明父母之一方已不能行使親權,則可由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
Q21: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親過世而母親改嫁時,應由何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21:一、母親改嫁時,如該學生「有隨母嫁」,而母改嫁之夫「未收養」該學生者,則應由母親單獨行使親權,即應由母親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如該學生「有隨母嫁」,且母改嫁之夫「有收養」該學生者,則應由母親及其改嫁之夫共同行使親權,即應由母親及其改嫁之夫共同擔任法定代理人。
二、母親改嫁時,如該學生「未隨母嫁」,則因父母雙方均不能行使親權,故此時應依民法第 1094 條之規定另置監護人,並應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Q22: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母在婚姻關係中或已離婚,而其中一方經常對他方或該學生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下稱家庭暴力行為)者,該學生父母之他方可否向法院聲請核發暫定親權人之通常保護令,並由通常保護令核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22: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第
3 項、第
10 條及第
13 條第
2 項第
6 款之規定,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核發暫定親權人之通常保護令。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之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除經法院另為撤銷或變更之確定裁判外,原則上為 1 年以下,並自核發時起生效;在失效前,被害人得聲請法院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
1 年以下,並以 1 次為限。因此,若能提出 法院所核發暫定親權人之通常保護令正本(如有延長有效期間之裁判者,並應一併提供),且該通常保護令仍未失效者,則可由該通常保護令核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二、為協助受暴家庭未成年學生辦理就學貸款,如該等學生持有法院所核發但未暫定親權人之通常保護令或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出具之受暴證明,則在該等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之一方同意依本行所定格式出具切結書之情形下,銀行得受理其就學貸款之申請。
Q23: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其父母已離婚且經法院依法酌定或改定親權人後,該親權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者,該學生或未任親權人之他方可否聲請法院改定親權人,再由法院改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2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6 條之規定,經法院依法酌定或改定之親權人如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者,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親權人。因此,若能提出法院最新改定親權人之裁判正本,則可由法院改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Q24: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如係非婚生子女,則應由何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A24:一、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則由生母擔任法定代理人。
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依 85 年 9 月 27 日增訂生效之民法第1069 條之
1
準用民法第 1055
條之規定,原則上,應由父母共同協議決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並由該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但父母雙方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父母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酌定親權人;俟法院裁定後,由法院裁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註:生父如有認領非婚生子女為其子女之意,可提出登載認領登記之戶籍謄本為證明文件。如生父與生母間另有議定親權人之協議書或法院酌定親權人之裁定,則應一併提供。】
Q25: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申貸學生,其父母均死亡或均不能行使親權時,是否應另置監護人並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應由何人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A25:一、依民法第 1091 條及第
1098 條之規定,未結婚之未成年人無父母(例如:父母均死亡)、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例如:父母均受禁治產宣告、停止親權宣告或死亡宣告等)時,應置監護人,並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二、依民法第
1093 條及第 1094 條之規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應由何人擔任,有一定之順序,分別說明如下:
(一)第1順序:如後死之父或母有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則由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二)第2順序:如無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時,則由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規定之法定監護人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其就任順序如下: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第3順序:如無遺囑指定之監護人,且未能依上述法定順序定其監護人時,則由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在法院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擔任監護人;在法院選定確定後,則由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擔任監護人。
Q26:如果我有經濟困難需要辦理就學貸款,但又因家庭因素無法及時覓得合適保證人,該怎麼辦?
A26:另申貸有困難學生,各大學均有協助管道,分別提供弱勢助學措施及緊急紓困等相關機制給予協助,可直接洽詢學校學務處。
教育部圓夢助學網
https://helpdreams.moe.edu.tw/。
Q27:我要如何計算現在適用的還款利率呢?
A27:目前學生負擔的利息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並額外加上
0.55%來計算,而各承貸銀行為了嘉惠學生,另外主動吸收
0.06%的利息負擔。
舉例來說,以利率 1.34%來計算,學生應負擔的利息利率為:1.34%+0.55%-0.06%=1.83%
「中華郵政 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查詢網址http://ipost.post.gov.tw/webpost/CSController?cmd=POS1001_1&_SYS_ID=B&_ACTIV E_ID=000&_ACTIVE_CMD=POS1001
臺灣銀行還款試算網站:https://sloan.bot.com.tw/newsloan/portal/PortalHandler.action?porCalculator=
【償還期間、優惠期間、展延措施篇】
Q28:就學貸款的償還期間,從何日開始起算?
A28:一、償還起算日依您學生身分別不同:
(一)一般學生:應自學業完成日後滿 1 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例如:113 年
6 月 30 日畢業,應於
114 年 7 月
1 日開始償還就學貸款。
(二)在職專班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例如:113 年 6 月
30 日畢業,即應於
113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償還就學貸款。
二、原則上,您於學業完成後滿 1 年之次日起為償還期起算日(在職專班學生除外),並應依承貸銀行寄發還款通知單進行繳款。但如果您符合有下列條件之一,則應主動於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償還期起算日將自下列事實完成日後滿 1 年之次日起重新起算:
(一)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三、如果您於在學期間辦理休學或退學,學校會主動將您的就學狀況異動情形通報承貸銀行,並將自休學日或退學日滿 1 年之次日起註記為償還期起算日(在職專班學生除外),提前寄發還款通知單提醒繳款。所以,您將會在休學日或退學日屆滿
1 年前收到還款通知單喔!
Q29:辦理就學貸款後,依現行適用的還款利率計算,我應該要負擔的利息及本金大約多少呢?
A29:在您就讀大學
4 年(8 學期)期間,總共貸款金額
40 萬元(每學期貸款5 萬元),假設利息維持 1.83%,每月繳款狀況如下:
一、在學期間至畢業(退伍)後 1 年(寬限期間內),一律免還本金,每月利息說明如下(試算詳見下表):
(一)對家庭年所得 114 萬元以下者:免還本金,免利息。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逾 114 萬元至 120 萬元者:免還本金,自付半額利息。
(三)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 120 萬元,且家中有 2 位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免還本金,自付全額利息。
(單位:元,利率: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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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金額 |
累積本金 |
家庭年所得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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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萬元以下者 |
逾 114 萬元至 120 萬元者 |
超過 120 萬元,且家 中有 2 位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 |
||
每月利息(一律免還本金) |
||||
第 1 學期 貸款 50,000 |
50,000 |
0 |
38 |
76 |
第 2 次學期 貸款 50,000 |
100,000 |
0 |
76 |
153 |
第 3 學期 貸款 50,000 |
150,000 |
0 |
114 |
229 |
第 4 學期 貸款 50,000 |
200,000 |
0 |
153 |
305 |
第 5 學期 貸款 50,000 |
250,000 |
0 |
191 |
381 |
第 6 學期 貸款 50,000 |
300,000 |
0 |
229 |
458 |
第 7 學期 貸款 50,000 |
350,000 |
0 |
267 |
534 |
第 8 學期 50,000 |
400,000 |
0 |
305 |
610 |
二、畢業(退伍)1 年以後(寬限期間結束):開始償還本金 40萬元,攤還期間為 8 年(貸款
1 學期以 1 年攤還),每月還本繳息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4,483 元。
(單位:元,利率:1.83%) |
|
畢業(退伍)1 年以後 |
大學貸款 8 學期,共 40 萬元 |
每月還款金額 |
|
分 8 年還 (貸款 1 學期以 1 年攤還) |
4,483 |
三、銀行就學貸款還款試算參考網址(實際還款金額仍以銀行通知為準):
(一)臺灣銀行:https://sloan.bot.com.tw/sloan/porCalculatorPre.do
(二)台北富邦銀行:https://school.taipeifubon.com.tw/scSrv/html/pages/jsp/index.jsp
(三)高雄銀行:http://www.bok.com.tw/html/match.html
Q30:學校畢業後,我雖然已踏入職場就業,但收入仍不穩定,是否仍有其他延後還款的措施?
A30:一、申請條件為應還款日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收入未達 5 萬元(簡稱低所得,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及收入不予列計),如學生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每有一名子女得再增加一萬元,或當年度為低/中低收入戶者,即申辦對象限為:低所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一)未成年。
(二)已成年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二、申請本金展延:本金可緩繳一年,最多以
12 次為限,緩繳期間之利息由政府負擔。
三、已申請
12 次緩繳貸款本金後,如仍符合本措施之「申請條件」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申辦:
(一)延長總還款期間為1.5 倍,適用對象:低所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延長總還款期間為
2 倍,適用對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三)不延長還款期間,僅申請由主管機關固定補貼按年率
0.1%計算之利息,適用對象:低所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上述1~3 項申請展延(補貼)期間由主管機關固定補貼按年率 0.1%計算之利息,即借款人負擔按就學貸款利率扣減年率 0.1%後計算之利息。
Q31:如果我逾期還款,會有何後果?
A31:您或連帶保證人如果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承貸銀行將會提起訴訟求償,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開放給各金融機構查詢,同時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恐將使您或連帶保證人於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或其他各種貸款時遭到拒絕,嚴重影響個人信用,務必特別慎重;如果後來已全數償還,承貸銀行將會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
【其他篇】
Q32:我申請的就學貸款費用,學校何時會撥付呢?
A32:因需將您的資料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最近1 年度的家庭 年收入,確認資格符合後,再由學校通知銀行撥付貸款金額,作業時間約耗費
2 至 3 月。其中除了學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等費用將直接撥付學校代為繳納外,其餘項目包括書籍費、校外住宿費以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得申請之生活費等,將由學校通知並直接匯入學生帳戶。學生如已申請並於學校匯款前有急迫需求,也可以向學校尋求協助。
Q33:我在何種情形必須辦理異動通知?應如何辦理異動申請?
A33:您及連帶保證人之戶籍地、通訊地址或聯絡電話有異動時,應立即通知承貸銀行(親至銀行或以通訊方式辦理,建議以銀行公告資訊為準),避免因未收到還款通知書或其他通知訊息,而導致逾期還款及影響信用等情事,確保您的權益!
Q34:如果我有其他關於就學貸款的問題,可以問誰?
A34:如果您想知道更詳細的的申辦程序或有其他問題,可以透過以下管道獲得最新的資訊喔!
一、學校網站(學生事務處)。
二、各承貸銀行網站(就學貸款專區)。
負責就學貸款區域 (按學校所在地) |
承貸銀行 |
銀行網站 |
臺灣省地區 |
臺灣銀行 |
https://sloan.bot.com.tw/sloan/sLoanLogin.do |
臺北市轄區 |
台北富邦銀行 |
https://school.taipeifubon.com.tw/scSrv/ html/pa
ges/jsp/index.jsp |
高雄市轄區 |
高雄銀行 |
三、教育部「圓夢助學網」網址:http://helpdreams.moe.edu.tw/。